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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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一、提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住房用途为自住。
2.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3.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或者失踪,需要支付丧葬费用或者生活抚恤金。
4.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住房严重损坏,需要重建或者修缮。
5.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婚姻关系解除,需要支付住房补贴或者安置费用。
6. 职工本人退休、离职、失业,且在扬州市无固定住所。
7.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程序
1. 职工本人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职工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3)购房合同、产权证书、房屋登记证明等;
(4)购房款发票、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5)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等;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丧葬费发票等;
(7)自然灾害证明、房屋损坏照片等;
(8)婚姻关系解除证明、住房补贴或安置费用发票等;
(9)退休、离职、失业证明等;
(10)其他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提取条件的,将办理提取手续,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收款收据。
三、注意事项
1.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应当先使用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总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程序是严格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提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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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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