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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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申请人应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一份书面的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申请人对原决定的具体异议,包括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违法等方面的异议;
3. 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明确要求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何种复议决定;
4.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包括与复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
5.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身份证明:
1.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的工作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等;
4. 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如公积金账户明细、公积金缴款凭证等;
5. 申请人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三、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复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原决定有关的文件、通知、决定书等;
2. 与复议事项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3. 与复议事项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4. 与复议事项有关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5. 其他与复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委托代理手续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复议,应当提供以下委托代理手续:
1. 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 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4. 申请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工作关系证明等。
五、其他材料
根据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与复议事项有关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2. 与复议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3. 与复议事项有关的其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4. 其他与复议事项有关的材料。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准备齐全、真实、有效的复议材料;
2. 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复议材料;
3. 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复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4.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复议,但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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