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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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的条件包括: 1. 离休、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补充知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类型提取作了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3. “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4. “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如果你想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访问其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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